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

[新聞]高中生弒親案 父與妹強忍悲痛 拼湊慘案經過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1082300169.html

高中生弒親案 父與妹強忍悲痛 拼湊慘案經過
  • 2011-08-23
  • 中國時報
  • 【李義/高雄報導】
 高中生弒親逆倫案,警方昨天首度約談張氏父女還原現場,並試圖釐清張生犯案時是否處於神智不清狀態。但張氏父女情緒仍未平復,僅能就部分情節進行描述,其他案情還待進一步釐清。

 弒親案發第四天,生還的張氏父女到警局接受約談,雖然戴著口罩,但仍難掩愁眉深鎖與疲憊。張氏父女離開警局時拒絕受訪,張女還轉身對著媒體堅決又略顯焦急的說:「我們不接受採訪」後快步離去。

 因讀國中的張女是報案人,警方必須補足報案程序,並希望她能協助還原案發現場。但近二小時的訪談,張女仍無法接受殘酷事實,思緒時而中斷,時而空白,在張父安撫情緒下,才逐漸拼湊出弒親案部分過程。

 案發當天,張女在房內聽到客廳傳出哭泣、鬥毆爭吵聲,她穿好衣服開門,只見父母及哥哥都倒臥地上,現場血跡斑斑。

 父親要她趕快打電話報警,她立即打一一○,隨後,父親可能擔心哥哥凶性再起傷害妹妹,又起身壓制哥哥。不久,警方到場,因大門沒關,直接進入屋內逮捕哥哥。 警方比對張氏父女對案發過程描述幾乎一致,但不解為何大門是開著的?父女一時間也說不清,不排除因當時生死交關,過度緊張而暫時性失憶。另研判,也許是張生與父親扭打過程中,一度想開門逃走。

 張生在犯案過程精神狀況是警方調查重點,因他面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鑑定是心神喪失情形下犯案,母親又能脫離險境,張生又未成年,可獲減刑,但需強制就醫治療。張生想要重回家庭接觸社會,還有一段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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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也是個悲劇

精神病患在社會當中是不定時炸彈

但是絕大多數的患者

再經過藥物控制之後

都能緩和病情

問題在於大家對精神疾病的不瞭解

以及忌諱看病的心理

才會使問題愈來愈嚴重

對於這樣的情況

政府需要多多宣導

不能每次到了事情發生

才驚覺問題的嚴重性



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新聞]毒殺舊愛 醋男害4死「很後悔」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64588/IssueID/20110822

毒殺舊愛 醋男害4死「很後悔」

蘋果即時
南投信義鄉2對夫妻離奇中毒死亡案,真相揭露,是死者之一的王美永前男友朱明福(52歲)下毒手,因朱不滿王美永婚前和他交往,卻選擇另名死者林敬儀結婚,憤而在米酒中加入葡萄催芽劑,造成4死慘劇。檢方前晚將朱嫌收押,他向檢警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很後悔」。

南投2對夫婦中毒案,檢方16日收到法醫究究所鑑定報告書,指4人可能誤食造成群聚A型肉毒桿菌毒素死亡,但其在前3人的嘔吐物檢體又驗出微量二氯乙醇﹙種葡萄用的催芽劑﹚。檢警接獲線索,指王美永今年2月與林敬儀結婚前,原與朱明福是男女朋友,懷疑朱涉嫌下毒,20日到台中市梨山逮人,當天聲押獲准。

檢警指出,朱到案承認,他是為情吃醋才下毒手,他表示6月30日王女到住處找他,還一起喝酒,事後他送6瓶米酒給王女,他把滲有催芽劑的一瓶米酒混入王女,王將5瓶米酒帶返家,7月5日林家與田福榮夫妻共進晚餐,喝下那5瓶米酒,造成4人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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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發生時曾經引起廣泛的討論

因為一直找不到致死的原因

今天終於真相大白

這個兇嫌為了感情糾紛

一下子奪走了四條人命

而且其中另外一對夫婦根本是不相干的人

有判決死刑的空間

不過就算判處死刑

也不知道甚麼時候會執行就是了



2011年8月21日 星期日

[新聞]反對觀審制 法界批決策粗暴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1082100170.html

反對觀審制 法界批決策粗暴
  • 2011-08-21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律師團體與司改會昨日痛斥司法院積極推動的人民觀審制,直指司法院決策粗暴、粗糙,「觀審等於參觀審判」、「觀審等於官審」,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更反對觀審制以本刑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試行,強調這對當事人權益會造成重大影響。

 台北、宜蘭、花蓮、桃園、新竹的律師公會,昨日與司改會共同舉辦「揭開觀審制的面紗」座談會。與會者發表聯合聲明,批評司法院推動的觀審制「表意而不表決」,不但讓觀審員成為法官背書工具,亦有違憲之虞,請「司法院放下權力傲慢,真正傾聽人民聲音」,切勿倉卒立法。
 
    律師羅秉成與林峰正一樣反對觀審制以本刑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試行。羅指出,重罪案件太複雜,從重罪試行是否會有「小孩開大車」疑慮,建議應從輕罪做起,否則對觀審員而言太沉重。

 律師尤伯祥認為,司法院只想拿人民為法官的清廉背書,人民淪為挽救司法信譽的工具,觀審員不能閱卷,也沒訊問權,資訊不對等,要怎麼參與?

 聲明指出,司法院宣布選擇嘉義及士林地院試辦「表意而不表決」的觀審制,粗暴、粗糙的決策過程,赤裸裸地呈現專業傲慢,再度對人民不尊重、不信任。

 觀審員表意而不表決,豈能制衡法官?觀審員在資訊不對稱下共同審判、評議,正好給法官左右觀審員意見的絕佳機會,只是假人民之名,讓法官實際主導的判決逃避外界批判。觀審員淪為法官背書的工具。司法院不願將審判權還給人民,卻又想要利用觀審搪塞人民參與審判的要求,反而製造了「表意而不表決」的違憲產物。

 聲明呼籲,司法院切勿倉卒立法。請司法院放下權力的傲慢,真正傾聽人民的聲音,博採眾議,廣納雅言,為百年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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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觀審制就是陪審制的閹割版

目的是在未來慢慢改成陪審團制

讓人民跟司法中間的隔閡不那麼的深

避免產生法官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觀感差距太大

所以一開始本來就不會給太大的權力在觀審的人身上

畢竟國內還沒實行過

必須要一步步慢慢來才行

現在的觀審制以重刑為主

主要考量應該是成本問題

如果每個案件都找人民來觀審

那麼也太大費周章了

至於當事人的權益問題

在觀審團還沒有權力左右判決前

似乎是不用太過於緊張

總而言之

這是台灣司法改革朝向陪審團制的第一步

至於能不能順利走下去

就要看觀審制運行的情況如何了




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

[新聞]賴浩敏指目前還不是廢死刑的時候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537563.shtml

賴浩敏指目前還不是廢死刑的時候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即時報導】 2011.08.19 10:25 pm

 
司法院長賴浩敏今天在高雄市演講時指出,國際社會現在漸廢死刑,但據他了解,台灣有過半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所以台灣現在還不是廢除死刑的時候。

他談到司法「獨立但不能孤立」,指司法要貼近民意,也不能孤立於國際社會和普世價值;只是現在國際社會漸廢死刑,但據了解,台灣有過半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台灣現在還不是廢除死刑的時候,所以修改法律,減少唯一死刑的罪,判無期代替死刑的機會比較大。

他說,現在各級法官判死刑時,都非常、非常謹慎,判無期徒刑也一樣。

賴浩敏今天應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之邀,到「南方領袖教育學院」演講「司法權之運作與興革」。

【2011/08/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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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修改死刑的條文是廢死的一條漸進途徑

不過重點還是在於台灣人民能不能認清廢除死刑最根本上的意義

亦即對人權的尊重跟避免誤判的不可挽回

雖然大部分的人民反對廢除死刑

不過如果將死刑改成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

則也有過半的民眾會支持

所以重點應該還是政府要如何面對這個問題

要如何說服民眾 推動廢死


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新聞]帝王飯店縱火案 奪26命二審仍判死

http://showbiz.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1081800202.html

帝王飯店縱火案 奪26命二審仍判死
  • 2011-08-18
  • 中國時報
  • 【洪榮志/台南報導】
 廿五年前的台南市帝王飯店縱火案曾奪走廿六條人命,犯下此案的陳東榮逃亡將近廿五年後,卻在距離法律追訴時效只剩十天時落網。一審判他死刑後,辯護律師以逝者已逝,陳男也年事已高,向二審法官懇求改判無期徒刑,但台南高分院權衡再三,仍駁回上訴判死。

 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一日深夜發生的台南市友愛街帝王飯店縱火案,起因於鄭姓少年不滿酒店服務生「婷婷」拒絕見面,竟然夥同友人王金定、陳東榮、林志鴻商議砸店報復。當時,鄭姓少年買來汽油後,由陳東榮丟在地下室樓梯出口並點燃。

 這起縱火案不僅造成廿六名男女當場死亡,還有三人受重傷、七人輕傷,更是台灣治安史上最嚴重的縱火殺人命案,當年還登上了國際媒體的頭版。

 案發後,王金定、林志鴻與鄭姓少年都相繼落網,王男還被判處死刑並已伏法,林志鴻被判處無期徒刑、鄭姓少年判刑十五年,兩人也都已經服刑期滿出獄,只有當時廿五歲的陳東榮因逃亡被通緝。

 沒想到,陳東榮縱火殺人罪嫌追訴時效即將於去年三月卅一日期滿時,刑事局南部打擊中心於去年三月廿一日在嘉義民雄鄉山中村牛斗山,將他逮捕歸案,結束長達近廿五年的逃亡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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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想像一個人的青春歲月在逃亡生涯中度過

也許是檢警緝查不利

也許是此人逃亡有方

不過現在問題是面臨這樣的情況

司法依然判處他死刑

其實不管是死刑還是無期徒刑

對被害者家屬而言 到底有甚麼意義存在?

25年過去了

台灣歷經了從威權走向民主的天翻地覆

這個案件也幾乎被人們淡忘

也許是該來的終究逃不掉

今日重新登上新聞版面

又能引起多少人的注意與回響呢?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新聞]社論-連續烏龍辦案 絕對該追究過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81600520.html


社論-連續烏龍辦案 絕對該追究過失

  • 2011-08-16
  •  
  • 中國時報
  •  
  • 【本報訊】
     檢警偵辦十四年前「東海之狼」連續性侵案,警方一度認定涉案者為紀姓男子,他遭到起訴求處死刑,後經更三審判決無罪確定。警方日前又再宣布,新的嫌犯是服役於海巡署的廖姓士官長。前晚拘提到案,經軍事法院裁定羈押,已遭中巡局先記過停職。
     當年遭到指控而被判決無罪確定的紀男,向記者指稱所以會自白承認犯案,是因遭警方刑求所致。當時一度向家屬當面下跪認錯,據稱則是警察踢其小腿後方所致。紀男無罪受到羈押近九個月,但因其曾經自白,聲請冤獄賠償也遭到駁回。法院認為他自白犯罪,構成事後被羈押的「重大過失」!
     本案此次警方宣布新的嫌犯是廖某,據悉是因為比對DNA的結果。當年紀姓男子遭到起訴,則是DNA未符也未受到重視的結果。當年承辦本案的警方人員,則仍矢口否認曾有刑求逼跪的行為,對著記者堅稱,被告所以自白以及下跪,都是經過被害人指認後的自發行為。
     執法人員近年來一再爆出烏龍辦案的重大違失,從江國慶案到陳泰益案到紀姓男子案,還有最近疑竇重重的邱和順案,每一起案件都是重大刑案,甚至涉及死刑,卻讓社會清楚地看到,多年以來,檢警辦理重大刑案違反科學辦案,粗劣草率的程度;這對於被害人,絕非是實現執法正義應有的表現;對於被控犯罪的被告,則每每皆是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卻鮮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制裁。從媒體到警方到檢方到法院,不能不徹底地從事洗心革面的檢討了。
     就以此次警方偵辦廖姓士官長涉案的過程來說吧,顯然各方又是一次完全不能記取教訓的表現。警方宣布DNA比對結果,廖姓士官長就是當年的東海之狼,一副「破案」的模樣,然則,此案未經檢察官偵查完結提起公訴,更遑論經過法院審判確定,警方憑什麼就說他是「東海之狼」?難道這樣連名帶姓的宣布,並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許多媒體聽到了警方單方面的宣布,竟也仍然毫無警覺的一致隨著警方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口吻起舞,直呼廖姓士官長就是東海之狼,顯然又已將無罪推定的憲法原則,拋在腦後,我們必須慚愧的指出,所有媒體都有應該嚴肅檢討的地方
     再看本案警方的矛盾之處。現在警方宣稱經過DNA比對,確認廖姓士官長涉嫌重大,而紀姓男子無辜受押,則是法院判決業已確認的事實。當年辦案警員則堅不承認曾經刑求逼跪,問題是,一個無辜的人被指控時,如果不是曾受刑求逼迫,怎麼會肯自白並下跪向被害人道歉,卻又事後喊冤呢?我們不是法院,不能確認警方曾經刑求,但是要說此中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那就是以為天下人都是傻瓜了。此中執法機關至少有幾個不可思議的不作為,令人不解。
     第一個不作為,是法院駁回冤獄賠償的理由,竟是「自白」構成「冤枉羈押」的重大過失,是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誰會無故犯下以「自白」而讓自己陷入有罪訴追險境的「重大過失」?法律不是明明規定,沒有證據的自白不可採信嗎?是無端自白的被告過失大,還是沒有證據就輕信自白的法院過失大些?無端自白難道不會引起曾經刑求的懷疑,法院怎麼永遠深信警方不會刑求呢?社會如果因此認為假設警方不會刑求的法官都是恐龍法官,冤枉嗎?
     第二個不作為,是檢警機關對於被指控刑求,也有合理理由受到懷疑曾經刑求被告(以致其無端自白還下跪道歉)的警員,所表現出來的無動於衷。完全看不出來有任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跡象。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多少年來,曾經有那些刑求逼供的執法人被追訴判決有罪確定,受到嚴厲制裁呢?刑求會絕跡嗎?
     答案是,當然不會,但不妨這樣看,只要社會沒有理由相信刑求會絕跡,任何重大刑案只依賴自白判罪的司法判決,就都不會具有司法公信力。請問行政院與司法院,這不是應該立刻付諸改革的重大司法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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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另外一個核心是在於檢察官體系
像文中的這個檢察官
被她辦到案件的民眾真的很衰
一般民眾根本就不知道這樣的問題會有多嚴重
等到結果出來才發現事情大條
而這樣的檢察官也竟然沒有適合的退場機制可以處理
難怪大家對司法的公信力會如此低落









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新聞]曾遭脅自白 聲請冤獄賠償反被駁


http://web.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188144


曾遭脅自白 聲請冤獄賠償反被駁

這是化名小惠的被害人,14年前在記者會中聲淚俱下,控訴當時對他性侵未遂的嫌犯,就是紀富仁,儘管之後紀富仁,因為證據不足以30萬交保,卻也引起輿論不滿,而紀富仁後來說,當年是在警方的逼迫之下,向被害人下跪認錯,根本不是出自他的本意。
紀富仁指控,當時是因為遭到刑求,強迫他認了兩件性侵案件,但檢警重啟調查偵辦過程,不僅出現許多瑕疵,甚至被當成關鍵證物的瑞士刀和絲襪等等,都被警方遺失,不過卻因為目擊者證詞,以及紀富仁的自白,認定紀富仁涉有重嫌,檢方因此將他起訴 並求處死刑。
證物上可能有嫌犯的檢體和指紋,不過怎麼會弄丟了,警方說不出個所以然,缺乏科學辦案程序,羈押九個月之後,才經由另外一起性侵案,比對出兇手另有其人,而紀富仁也背負東海之狼的罪名長達14年,如今儘管找到真兇,紀富仁曾經申請134萬的冤獄賠償,卻因為他曾經自白犯罪,不符合冤賠償規定被駁回,現在家人打算申請國賠討公道,而下一步要怎麼做,紀家大門深鎖,暫時不願做出回應。


(2011-08-14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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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缺乏科學辦案

又加上社會輿論壓力下的冤案

就算是在現代也是很難完全避免

而且還是在14年前的那種時空環境之下

現在真相大白以後

竟然無法適用冤獄賠償法

那麼不就是被白關了嗎?

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更何況當初是被脅迫自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