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新聞]未替被告上訴 法官移送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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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替被告上訴 法官移送司法院 
2011/08/09 21:49:03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邱同印8年前因一時疏忽,未依職權幫判無期徒刑的被告陳泰益提起上訴,高院今天召開自律委員會,邱坦承疏失,願接受懲處,自律會議決將他移送司法院懲處。

陳泰益於民國90年間犯下新北市國際商銀中興分行搶案,並開槍打死1名銀行襄理,法院一審時以強盜、殺人等罪判處陳泰益死刑,高院更三審合議庭於93年間,改判陳泰益無期徒刑,陳泰益並向更三審合議庭表示放棄上訴。
不過,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遭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法官都應依職權為被告將案件送上級審法院,當時受命法官邱同印與書記官一時疏忽,未將陳泰益送上訴,就將他的卷證送檢方執行。

陳泰益服刑8年後,檢方直到本月才發現法官未替陳依職權上訴,趕緊將被告提出召開羈押庭,並替陳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書記官送卷時,法官應該要核章,認為受命法官邱同印有疏失,今天召開自律委員會討論,並在會議中電詢邱同印。

邱同印在電話中坦承疏忽,他向自律委員會表示,自己是案件承辦人,書記官因忙碌或無經驗出錯,自己對書記官有督導不周的責任,他願一肩負起全責,接受所有懲處結果。
雖邱同印的疏忽未對被告權益造成影響,且被告在本月的羈押庭中,仍表明放棄上訴,請求繼續執行,但自律委員會仍認為,應以高標準要求看待。

自律委員認為,若對邱同印以口頭或書面勸誡,警告過輕,若移送公懲會,懲處又太重,委員討論1個多小時後,議決將邱同印移送司法院懲處。至於書記官的責任,高院將在明天召開的考績委員會中議決。 10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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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蠻誇張的

而且都已經執行了八年才發現

雖然被關的時間可以抵刑期

但是身為法官應該要更加謹慎才是

如果是因為訓練不足的關係

那麼就要加強司法人員的培訓

如果是案件太多導致疏忽的話

那就要全面檢討司法人員的員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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