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連續烏龍辦案 絕對該追究過失
檢警偵辦十四年前「東海之狼」連續性侵案,警方一度認定涉案者為紀姓男子,他遭到起訴求處死刑,後經更三審判決無罪確定。警方日前又再宣布,新的嫌犯是服役於海巡署的廖姓士官長。前晚拘提到案,經軍事法院裁定羈押,已遭中巡局先記過停職。
當年遭到指控而被判決無罪確定的紀男,向記者指稱所以會自白承認犯案,是因遭警方刑求所致。當時一度向家屬當面下跪認錯,據稱則是警察踢其小腿後方所致。紀男無罪受到羈押近九個月,但因其曾經自白,聲請冤獄賠償也遭到駁回。法院認為他自白犯罪,構成事後被羈押的「重大過失」!
本案此次警方宣布新的嫌犯是廖某,據悉是因為比對DNA的結果。當年紀姓男子遭到起訴,則是DNA未符也未受到重視的結果。當年承辦本案的警方人員,則仍矢口否認曾有刑求逼跪的行為,對著記者堅稱,被告所以自白以及下跪,都是經過被害人指認後的自發行為。
執法人員近年來一再爆出烏龍辦案的重大違失,從江國慶案到陳泰益案到紀姓男子案,還有最近疑竇重重的邱和順案,每一起案件都是重大刑案,甚至涉及死刑,卻讓社會清楚地看到,多年以來,檢警辦理重大刑案違反科學辦案,粗劣草率的程度;這對於被害人,絕非是實現執法正義應有的表現;對於被控犯罪的被告,則每每皆是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卻鮮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制裁。從媒體到警方到檢方到法院,不能不徹底地從事洗心革面的檢討了。
就以此次警方偵辦廖姓士官長涉案的過程來說吧,顯然各方又是一次完全不能記取教訓的表現。警方宣布DNA比對結果,廖姓士官長就是當年的東海之狼,一副「破案」的模樣,然則,此案未經檢察官偵查完結提起公訴,更遑論經過法院審判確定,警方憑什麼就說他是「東海之狼」?難道這樣連名帶姓的宣布,並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許多媒體聽到了警方單方面的宣布,竟也仍然毫無警覺的一致隨著警方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口吻起舞,直呼廖姓士官長就是東海之狼,顯然又已將無罪推定的憲法原則,拋在腦後,我們必須慚愧的指出,所有媒體都有應該嚴肅檢討的地方!
再看本案警方的矛盾之處。現在警方宣稱經過DNA比對,確認廖姓士官長涉嫌重大,而紀姓男子無辜受押,則是法院判決業已確認的事實。當年辦案警員則堅不承認曾經刑求逼跪,問題是,一個無辜的人被指控時,如果不是曾受刑求逼迫,怎麼會肯自白並下跪向被害人道歉,卻又事後喊冤呢?我們不是法院,不能確認警方曾經刑求,但是要說此中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那就是以為天下人都是傻瓜了。此中執法機關至少有幾個不可思議的不作為,令人不解。
第一個不作為,是法院駁回冤獄賠償的理由,竟是「自白」構成「冤枉羈押」的重大過失,是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誰會無故犯下以「自白」而讓自己陷入有罪訴追險境的「重大過失」?法律不是明明規定,沒有證據的自白不可採信嗎?是無端自白的被告過失大,還是沒有證據就輕信自白的法院過失大些?無端自白難道不會引起曾經刑求的懷疑,法院怎麼永遠深信警方不會刑求呢?社會如果因此認為假設警方不會刑求的法官都是恐龍法官,冤枉嗎?
第二個不作為,是檢警機關對於被指控刑求,也有合理理由受到懷疑曾經刑求被告(以致其無端自白還下跪道歉)的警員,所表現出來的無動於衷。完全看不出來有任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跡象。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多少年來,曾經有那些刑求逼供的執法人被追訴判決有罪確定,受到嚴厲制裁呢?刑求會絕跡嗎?
答案是,當然不會,但不妨這樣看,只要社會沒有理由相信刑求會絕跡,任何重大刑案只依賴自白判罪的司法判決,就都不會具有司法公信力。請問行政院與司法院,這不是應該立刻付諸改革的重大司法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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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另外一個核心是在於檢察官體系
像文中的這個檢察官
被她辦到案件的民眾真的很衰
一般民眾根本就不知道這樣的問題會有多嚴重
等到結果出來才發現事情大條
而這樣的檢察官也竟然沒有適合的退場機制可以處理
難怪大家對司法的公信力會如此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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