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新聞]狂砍百餘刀弒父 陳昱安處極刑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1062900131.html

狂砍百餘刀弒父 陳昱安處極刑
  • 2011-06-29
  • 中國時報
  •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後悔不存在我心中!」發生在去年九月的新莊逆子殺父案,男子陳昱安因對父母積怨多時,加上被父親趕出門,於是參考電影殺人手法,揮下百餘刀砍死父親。板橋地院審結,認為陳預謀殺人,手段凶殘、泯滅天良,昨判陳死刑。

   陳昱安和父母住在新莊市一處公寓,父親是紡織廠守衛,兩名弟弟在外工作。陳男長期失業,陳父不時斥責要他去工作,陳因而心生不滿,認為父親偏心弟弟,多次和雙親起衝突,還放狠話「大不了分財產走人。」陳父氣得將他逐出家門。

   去年九月,陳趁值夜班的父親出門上班時,埋伏家門口,一見父親踏出家門,便持預藏的生魚片刀、菜刀,狂砍父親臉部、頸部與身體。生魚片刀砍到刀柄斷裂,竟換成菜刀繼續猛砍,導致陳父肚破腸流當場斃命。

    檢警事後在陳男的房間發現一本死亡筆記簿,內容記載韓國影星張東健主演的電影《朋友》內的殺人手法,「刺中後,把刀旋轉…時時刻刻要他感受刀子的存在…」,與他弒父手法如出一轍。

   陳男提出精神分裂症診斷紀錄,與身心障礙手冊,企圖換取減刑;但陳母證稱,這些都是兒子當年為逃避兵役所為。法院精神鑑定也發現陳對案發過程記憶清楚,可見當時意識狀態清晰,法官認為這一切與殺父行為沒有關聯。
  
  法官審結認為陳的殺父行為,計畫縝密、泯滅天良,很難有矯正的可能,因此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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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討論過廢死的主要論點之一是誤判

接下來要討論的另外一個點就是所謂的人權

面對這種罪證確鑿 毫無悔意的犯人

為什麼廢死聯盟還會想要拯救他們呢?

大家不妨先想一個例子

在過去國中國小的時候

班上會有成績好跟成績差的同學

成績差的同學 常常被視為行為偏差者

在老師"百般努力"後仍然不見起色者

就被整個教育體系給"放棄"了

其實這些死刑犯也一樣

被整個社會 司法體系 所"放棄"了

所以法官才會在判決書上寫"難有矯正可能"

問題是

我們應該放棄他們嗎?

以學生的例子來看

總是有老師跳出來 不願意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因為他們還小 有無限的可能性

那死刑犯呢?他們毫無可能性了嗎?

這個問題牽涉兩個層面

1.他們會悔改嗎?

2.悔改後對社會的幫助是?

關於第一點,我們永遠無法否認他們悔改的可能性,縱使很低

第二點,一個窮凶極惡的人悔改,對社會正面的教育意義,

我想比任何的公民道德課程還有用

不過我想

社會以及被害人家屬還是無法容忍這種人不處以極刑

因為這又快又方便

把所有原因歸於這個人身上

他死了 正義實現了 社會不用負任何責任

多麼廉價阿~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新聞]屠殺200萬人 赤柬四大魔頭受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8/today-int4.htm

屠殺200萬人 赤柬四大魔頭受審 
〔編譯魏國金/綜合金邊二十七日外電報導〕前「赤柬」政權第二號人物農謝、前國家主席喬森潘、前外交部長英沙里及其妻子前社會事務部長英蒂迪等四名高官,二十七日在聯合國支持下成立的特別法庭,首次就集體屠殺、違反人道等其他殘酷戰爭罪行受審。一九七五至七九年期間,赤柬政權約殺戮近兩百萬人,堪稱二十世紀人類最黑暗篇章中的一頁。
二成五人民死於赤柬暴政

本案被視為二次世界大戰後納粹紐倫堡大審以來,最複雜的戰爭罪行案,四分之一的柬埔寨人,在赤柬四年集權統治下,因飢餓、勞改、折磨與行刑喪命,倖存者對相關審訊引領期盼。四名被告於二○○七年被捕後,一直被羈押至今。他們皆高齡多病,複雜的審理恐需耗費數年,許多人擔心他們可能等不到宣判就死亡。

四人在聯合國支持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ECCC)上聆訊時,均面無表情。戴著墨鏡、毛帽、穿著運動衣的農謝,聆訊約半小時左右,就以健康不佳、太冷等為由離開法庭,步出法庭前他抱怨「我不滿意這項審訊」。農謝高齡八十四歲,人稱赤柬「二哥」,「大哥」波布於一九九八年死亡。八十五歲的英沙里與七十九歲的英蒂迪,隨後也以健康理由離開法庭、回到拘所,獨留喬森潘聽訊。初步審訊預定進行四天,被告若不願合作可以缺席,預料四人都將否認犯案。

二十七日的審訊,主要焦點在於英沙里是否一罪兩審。一九七九年,他曾被越南入侵者成立的法院判處死刑,柬埔寨國王於一九九六年特赦他。他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不應以相同罪名兩度受審。但檢察官凱利指出,七九年的審理僅進行五天便判決,「連公平審判的最基本標準都不符合」。

四人涉嫌在赤柬政府執政的四年間殘殺異己,被控以屠殺、違反人道及觸犯戰爭罪行等罪名,四人都否認控罪。但其實農謝及喬森潘曾於一九九八年就赤柬血腥統治公開道歉。
二十七日的聆訊僅屬於預審,預計歷時四天,期間不會展示任何物證,而是集中審核出庭的證人與專家名單,並釐清法律觀點爭議。正式審判將在可能是九月的今年稍後展開。

幾乎每一位在世的柬埔寨人都有親人慘死於赤柬統治,數百名民眾二十七日排隊數小時,等候進入法院的旁聽席。當時痛失四名親屬的何恩說,她想要一個解釋,為什麼這麼多人不分青紅皂白地被殺害。她說︰「我要他們懺悔,如果他們不說出實情,人們將不會保持冷靜,正義非常重要。」

這項審判也考驗著ECCC是否能還給柬埔寨人正義。耗資數百萬美元於二○○五年成立的ECCC,迄今只判刑過一人。惡名昭彰的前S-21監獄典獄長康克由,因逾一萬四千名人犯的死亡,被判刑三十五年,並減刑至十九年,他已提出上訴。他的判決令許多柬埔寨人認為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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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人類,均無法忍受自己是邪惡的認知。

唯有在確信自己的正確性的時候,

才可能變成是最為緊張、最沒有慈悲心腸的人。

                                                                      By 銀英傳

歷史上大屠殺的發生並不罕見

就連號稱文明的現代

不時還是會聽到某些國家進行所謂的"種族清洗"

這些下達指令的人

必然覺得自己是正義的一方

有著崇高的自我滿足以及高度的責任感

認為自己這麼做是為了整個國家 整個族群 整個社會

完全忘記國家 社會 是為了每個個人而存在

這也是我們必須時時刻刻警惕的!

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槍下留人,兩岸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

http://www.blogger.com/post-create.g?blogID=7772100250887368835

2011/06/24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槍下留人,兩岸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聲明
昨天(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其中一位是台灣公民連松慶。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除了加入AI 反死刑救援行動,表達對該個案的關切外,也對當前兩岸頻繁交往下,個人基本刑事人權卻無從保障的情況,呼籲台灣政府必須立即正視當前制度的缺漏,與中國政府積極交涉並主動提供在中國的台灣人民必要的司法協助。

國際特赦組織今年三月公佈2010全球死刑報告指出,中國遭當局處決死刑的人數全球居冠,且死刑在中國可適用於廣泛的罪名,包括非暴力的罪行。去年六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冀期以事實、證據、法律、責任,確保辦案品質,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然而在具體落實上,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
以本件死刑判決為例,香港警方高級督察指出關鍵證據提及的香港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但廣東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而採用港警另一證據,引起巨大爭議。即使證據出現矛盾,廣東法院依然對香港人單曉眉、台灣人連松慶維持死刑判決,呈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再者,據連松慶的台灣家屬表示,當嫌犯遭到公安拘捕後,當局並未主動通知家屬,家屬也不淮到看守所探望。試想在中國執行死刑達 以千計的人數中,有多少階下囚能 得到最基本的公平審判待遇?

2009年6月兩岸簽署生效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該「協議」並未將人權理念納入,對於如何提供對方人民司法人權保障付諸闕如。
馬英九總統曾說過,兩岸應以兩公約做為兩岸共同點,相互激勵。我國已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後尚未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是簽署本身即宣示遵守公約之意願,兩岸政府應該以此兩人權公約作為兩岸任何協議的基本人權底線。
因此,我們在此公開呼籲台灣與中國的執政者:

(1)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
台灣人民在中國(以及中國人民在台灣)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議題(包括拘留羈押的正當法律程序、辯護權、訴訟權益及受刑者人權等等),應列為雙方政府目前之首要談判事項,並優先於其他協議簽署;

(2)互派人權專員:
雙方政府應互派人權專員(或護民官),有權在對岸探視己方受拘留羈押的公民、協助選任辯護人、向法院聲請提審;

(3)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雙方政府應互相承諾,當對方人民在己方受到刑事偵查、審判乃至刑罰時, 均應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新聞聯絡人:蔡季勳 0935157170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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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後日趨頻繁的兩岸交流中

類似的司法案件應該會愈來愈多

在人權的保障上

台灣人在大陸真的是毫無辦法

雖然簽了許多經濟協定

但是關於這類司法人權的條約協定仍然付之闕如

我們所要求的不是特權對待

而是身為一個人最基本的公平審判權利

也許在中共聽來刺耳

但是如果這樣的制度不加以改善

那麼中國的進步不過是暴發戶般的不文明罷了

真正深層的文化涵養 對個人人權的尊重

才是一個國家進步的象徵所在!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新聞]你所不知道的台灣 管仁健奪部落格大獎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110513/112011062600323.html

你所不知道的台灣 管仁健奪部落格大獎
2011-06-26 中國時報 【林欣誼/台北報導】
 ▲第6屆全球華文部落格大獎25日舉行頒獎典禮,「年度部落格大獎」由資深編輯管仁健的「你所不知道的台灣」奪得,圖為他自時報資訊協理黃世杰(右)手中接下3萬元獎金支票。

     「新聞熱潮過後,很多事不再被記得,那些當事人都到哪裡去了?我就是繼續追查這些故事的傻人。」第六屆「全球華文部落格大獎」昨天揭曉,管仁健以部落格「你所不知道的台灣」奪得年度部落格大獎,他發表沉重感言,希望有更多人關心曾被悲劇時代牽連的人。
     時報資訊主辦的「全球華文部落格大獎」自二○○五年開辦至今,已成部落格界指標。時報資訊協理黃世杰表示,歷屆部落格大獎得主有分享生命歷程的抗癌鬥士、幫農民行銷稻米的熱血青年,題材多元,不少部落客更躍為出書作家。
     今年三千多個參賽者歷經初、複、決審,選出年度部落格大獎、年度最佳青少年獎、評審團特別獎,以及美食、教育、商業、藝術、原創作品等十二類別的最佳主題部落格。
     獲部落格大獎的管仁健現任出版社文學主編,也從事翻譯、寫作,六年多前成立部落格,調查報導戒嚴時代社會案件的內幕,素材來自年輕時蒐集的資料,他說:「我會寫到不能寫為止,因為那些還在角落默默受苦的受害者,不該被遺忘。」
     除了追查白色恐怖受難故事,他也報導一九七○年代張木金被冤判死刑案、小蔣時代禁說方言政策與毒花生事件、美軍盜挖林家花園祖墓等,因言詞尖銳常有網友踢館打筆仗。他自嘲自己四十八歲了還寫部落格很超齡,「但比起當年被警總、調查局約談,部落客被告都是小事。」
     三位評審特別獎則充滿正向力量,周雅淳的「小喵,reset」為單親媽媽樂觀記錄育兒心路歷程,鼓舞相同困境的女性;和信醫院文教部主任鄭春鴻的「台灣病人網」傳達病人心聲,期許促進醫病之間的溝通;「Eagle部落格」格主蘇卓英原本只是分享摺紙興趣,在網友要求下以圖片教學,現已開班授課並出書。
     年度最佳青少年獎得主鄔騏鴻年僅十八,他的部落格「文化,磨諾酪」以成熟觀點書寫文化評論,昨天他穿著短褲上台,一派直率,他說經營部落格始於看藝文展覽的心得,雖曾因直言被告上少年法庭,仍堅持捍衛自己的發言權。
     最感動人心的是獲最佳公共參與部落格獎的「我不只是一個人」,由多位志工組成的「大我文創團隊」成立,分享八八風災後在災區的影像紀錄,希望藉此凝聚社會力量與資源,協助災民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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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做為一個網路傳播媒介

有他本身的限制

但也有無窮的可能性存在

每個人只要有心

都可以持續經營自己的部落格

藉以關心弱勢 關心貧窮 關心社會上每個陰暗的角落

或許這是條很長的道路

不過唯有堅持下去

才能夠等到曙光乍現的那天

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新聞]書評-強而有力的死刑辯護 我們做得到嗎?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1062500080,00.html

書評-強而有力的死刑辯護 我們做得到嗎?
2011-06-25 中國時報 羅秉成(律師)
     就在社會輿論一片撻伐「江國慶」冤案是「官僚殺人」的滔天聲浪中,死刑的巨船幽幽穿越死亡線,悄悄又添了幾名新客,已然來到50人待決大關的門前(如果不是已先執行4名死犯,早已破關)。
     我們可以一面疾言厲色控訴死刑冤殺無辜的如何不義,同時卻又面不改色地繼續判決、執行死刑。要命的是,不知哪來的自信,竟敢宣稱這兩件事都做得對。原來我們號稱的正義可以緊跟著時事新聞隨興演出、彈性調整,無怪白白報廢了一個部長,也換不到對「死刑存廢」椎心刺骨的深刻反省。
     難道除了遙望「廢死」終點的模糊身影,乾巴巴空喊「逐步廢死」的目標不變外,只能站在原地不動,無所作為?廢死之前,我們能做些什麼?
     大衛.道的自傳《死刑台前的告別》給了我們一道提問:「死刑犯應該得到強而有力的高品質辯護,我們做得到嗎?」大衛.道不僅是一名刑事律師、法學教授,而且身兼專門代表死刑犯的非營利法律援助組織「德州被告辯護協會」訴訟主任,近20年為超過百位的死刑犯辯護。但可貴的不是他有多行、辦了多少件死刑案件,而在於「為無辜者辯護不難,但大衛,道為那些行為堪慮的人辯護。他深受折磨,卻不曾停歇……。」(David Cullen語)
     我們可有像大衛.道這樣學經驗俱佳的專業死刑辯護律師,為待決的死囚提供高品質的辯護?我們可有「常人別過頭去不看的,他堅定凝視。常人噤聲不語的,他迂迴訴說」(張娟芬語)這樣堅持理念的專業死刑辯護律師?如果都沒有,或許我們可以試問:「那些待決的死犯,可有受到公平審判?」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Ginsburg曾指出:「在審判程序中獲得有品質的律師代理者,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大法官Breyer也點出,不適任的律師是整個死刑系統中一個「惡化」其他缺點的事實。因此美國律師公會制定「死刑案件辯護律師之指派及行為準則」,不僅擔任死刑辯護律師的資格和經驗有嚴格的要求,而且要求死刑辯護團隊化,至少要有兩名以上的稱職律師,及一名調查員、一名減刑研究員,另外對死刑辯護律師的擇取、報酬,乃至監督、汰換,都有完整的指派及行為準則規範,以強化、提高死刑辯護案件的品質。
     回頭看看我們的死刑案件,對辯護律師沒有任何資格上的限制(欠缺死刑辯護經驗,甚至毫無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都可以接案),而大部分案件的辯護律師都是單打獨鬥(絕大部分的死刑犯請不起昂貴的律師團隊),更遑論對不適任的辯護律師有何監督、淘汰的機制。若從本書所呈現的死刑辯護品質,以及前述美國律師公會制定的死刑辯護律師指派標準,來審視我國四十多件待決的死刑辯護品質,符合如此標準者幾希?
     大衛.道在書中不只一處嚴厲指責死刑犯的一審律師未盡職責,無效或欠缺實質的辯護,等於使被告未受公平審判。在禮貌客氣的法律同道文化薰陶下,可有人挺身檢討我們的死刑犯是否有受到充分、實質的有效辯護?
     「廢死」運動是場漫長、嚴酷的馬拉松,能不能有足夠的毅力、體力跑到終點或未可知,但「廢死」運動確實是有益刑事正義實現的有氧運動,因為它總不留情地指出刑事訴訟「防錯機制」失靈又失敗的真相,使一般的刑事案件反而能因此獲得回修、補正的機會。也許在不間歇的有氧運動改善體質後,未來或可期待看到台灣的大衛.道在廢死的馬拉松路上揮汗前進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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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大的犯罪

我們總是期待司法能迅速的以公平正義回應社會

但是事實的偵察總不如想像中的容易

因為我們為了避免誤判

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

為了避免一面倒的審判

我們設立了辯護人制度

但是真的就能避免誤判的產生嗎?

之前說過

在人人皆曰可殺的社會氛圍下

各方都沒有足夠的壓力去嚴格檢視嫌疑犯無辜的可能性

社會大眾總是將這件事情輕易的推給司法人員

沒有人去思考過當時自己是人人皆曰可殺的一份子

多麼輕巧簡單啊!

人民只要喊喊話

甚麼都不必思考

就可以要求擁有公正的審判跟無誤的調查

這就跟政治上的民主一樣

人們不去思考政策的優劣

指盲目的跟從政客的口號起舞

這就是政治上的腐敗!

如果人民不思反省

那麼人民又有甚麼資格擁有公正的司法跟運作良好的民主呢?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新聞]艾未未獲釋 大陸人士斥中共無恥

http://big5.soundofhope.org/programs/162/191810-1.asp

艾未未獲釋 大陸人士斥中共無恥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經過81天非法關押後,北京著名藝術家艾未未終於在6月22日晚11點回到家中。在本台23日採訪中,大陸異議人士孫文廣、陳西、馬曉明同聲表示,迫於國際、國內輿論壓力,中共當局不得不釋放艾未未。並指出用經濟罪名打壓異見者是中共慣用的卑鄙手段。

貴州異議人士陳西表示,在捉放艾未未的問題上,中共在國際社會又丟了面子。
中共當局做的太過分,它枉法,不顧人類的底線,抓捕艾未未。迫於國際社會及國內人權捍衛者共同的呼應,它們不得不釋放艾未未。在國內、國際社會正義力量面前它們又丟了一次丑,它們又丟了一次分。對正義人士、維權人士是個好事,是一個小小的勝利。

山東大學孫文廣教授指出,用經濟罪名制裁敢於挑戰中共的異見者是中共慣用的卑鄙手段。
實際上艾未未是在挑戰當前的極權,譬如到汶川地震地區調查(死亡)學生名單,搞一些創作是揭露極權的。當局不滿意艾未未的這些表現,但是又找不出理由,就用經濟作為借口對他進行打壓。這種手段太卑鄙了!對民運人士過去也這樣,給你搞一個「偷漏稅」、男女關係問題,這種方法我們看的太清楚了,多少年來就是這樣!造謠言、潑污水,用這種手段把你搞臭。

前陝西電視台編輯馬曉明認為,越來越頻繁、激烈的群體事件,中共感覺到末日的恐慌,迫使它們收斂。

現在國內、國際形勢對中共來說很緊張、是不利的,我認為這是最主要的原因。不光是國際輿論的壓力,我們從今年年初爆發的茉莉花革命,一直到現在還沒有平息下去,這個直接對中國政局產生影響。再一個,現在國內人民的反抗烽煙四起,而且越來規模越大、程度越暴烈。這是最主要的因素。最近的許多做法都證明中共總的態勢是在「退守」,就是平息事態,不敢叫事態鬧大了。像內蒙牧民學生的群體反抗,導致司機不到兩個月,迅速被判處死刑,這在近些年中國的案例中是很少有的,迅速的要平息。再一個藥家鑫這個案子,已經拖了一年,但是一經網絡媒體上公佈,掀起全國輿論關注,也是迅速判,並且迅速執行。主要說明現在社會不安定到了什麼程度,共產黨也是很恐慌的。

華爾街日報認為,中共當局選擇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即將啟程訪問歐洲的前兩天釋放艾未未,目的應是為了減少國際壓力,特別是溫家寶此行將訪問英國與德國,對中國大陸人權最為關注的兩個歐洲國家。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田溪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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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慶幸的 艾未未終於獲釋

但那些不受國際矚目

默默被中共以各式各樣名義處決的民運人士

仍然繼續發生

中國的民主化仍然處於寒冬階段

但隨著資訊的開放與交流

深為一個人的基本民主權利思想終將萌芽擴散

中共面對的

不只是單一事件的反抗

或是外國不痛不癢的聲明

未來會有更多串連性的活動發生

經濟穩定不過是趨緩此一現象罷了

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新聞]社論-違反證據法則 將製造更多冤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62200526.html

社論-違反證據法則 將製造更多冤死
2011-06-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中龍井林姓女子命案,因目擊證人指認而被指為凶手的柯嘉文,一、二審被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四次發回更審,更四審的法官王增瑜,於重審時改變自己在更二審時的論斷,以打死者的石頭上掌紋與柯不符,判柯無罪,終告定讞。台中地檢署今年初重啟偵查,查出石頭上的血掌紋為另一嫌犯所有,日前向法院聲押獲准。案情是否大白,猶待日後發展。
     令人慶幸的是,柯嘉文不必像冤死的江國慶一樣賠出無辜的生命。台中市警方也公開道歉,算是還給無辜者最起碼的清白。但是,人們應該要從本案的過程中,記取教訓,避免類似的情況不斷發生。
     最明顯的問題,就是此案折射出刑事司法依據的證據法則有多麼粗糙,恐怕根本稱不上證據法則。本案一審時檢方曾向法院求處死刑,歷審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更三審判無罪,檢方還是上訴,最高法院竟也再發回更審。有罪判決憑藉的其實只有兩點:一是柯有強制猥褻的前科;一是證人的指認。
     其實前科記錄原本不能成為認定有罪的證據,卻經常是形成有罪心證的無形殺手;認為就算判錯了,也不算冤枉的執法者,恐怕大有人在。而警方證人的「指認」,向來缺乏法定的嚴格程序要求。正確做法應該是一群人列隊(line-up)供證人辨識,以防錯認;但警方慣用的手法,則是只提供單一嫌疑犯,還誘導證人指認;一旦咬定,則是鐵案難翻。完全不擔心錯認的後果。「直覺」與「方便」,也就取代了證據法則。
     如果法院願意嚴守無罪推定原則,遵循正確的證據法則,本案早該判決無罪定讞了。連被害人家屬都覺得不夠充分的證據,檢方可以求處死刑,而法院的初期對策卻不是判決無罪,而是判決無期徒刑替代。如果法官們和求處死刑的檢察官一樣糊塗,判了死刑,柯嘉文可能也已被執行了。
     事實上法官也像檢察官一樣,對於指認程序違反證據法則安之若素,再加上對於前科的成見迷信,還有最高法院部分法官不知區別原審是有罪、無罪,對於無罪判決也是基於慣性一律發回,這些都是讓無辜的柯嘉文在司法歷審指控中浮沉翻滾,受盡煎熬的原因。
     現在檢警似乎又找到了新的目標,採證的方法真如警方說的「能做的都做了」嗎?還是根本不知道該做什麼科學調查,以至於「該做的總是沒做」呢?行凶石塊上的指紋查證,原本就該是起訴的必要基礎,竟然漏掉;錯誤的指認程序會使得指認不具意義。司法採證可以離譜至此,司法當局還不該痛下決心,整頓採證程序與證據法則的法制要求嗎?
     發生了江國慶案、柯嘉文案,不妨回頭觀察台灣的法治進程走到了什麼階段。以刑事訴訟所標榜的「發現真實」而言,初階的發展,是由執法者找出凶手,交給法院定罪了事,就算完成了發現事實。
     江國慶屈打成招,問成死罪處以枉刑,順利交差、表功,毫不計較有無錯誤,就是典型。其執法特徵是不用科學辦案,不講證據法則,絕不認錯。如果不是另外出現可以被指認為真凶者而再度宣布破案,執法者絕不會認錯。江國慶案裡的「司法官」,完全配合演出,鑄成了滔天大錯;他們午夜夢迴,不知道有無天人交戰的時刻?
     次一階段,則是願意講求證據法則來發現真實。要講罪證法則,需要科學辦案,卻又不懂得科學辦案。然而,願意講究證據法則終究是一種啟蒙,一旦發現錯誤,就不必等到新的凶手被指控才承認錯誤。柯嘉文案就是典型;王增瑜法官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正因無罪確定,才有重起偵查的契機。至於新的指控能否符合科學辦案與證據法則的要求,則還有待檢驗。
     真正成熟的制度,是要適用嚴格而科學的證據法則來要求發現真實,而且使用課責機制(包括證據排除法則與追究執法責任等方法),來確保不會冤枉任何一個無辜的人;即使找不到真凶,也不能冤枉可能不是真凶的人。這種境界如何做到,是要靠台灣法界有識人士繼續加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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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辦案跟證據法則是避免冤案的不二法門

但是由於國內民眾未審先判的風氣過重

導致檢警跟法官都處在很大的破案 判案的壓力下

如何能夠嚴守無罪推定 科學證據法則呢?

嚴守上述原則勢必造成審判時間拉長

重新找兇手代表之前做了白工

等於要重新開始

民意又不斷反彈

在這種內外交加的壓力下

我們能如何要求檢警法官可以嚴守底線

保障人權?

司法改革不是規定的愈嚴愈好

你規定到大家都沒辦法遵守的境界

那麼大家只好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最後問題還是沒解決

冤死的人只會不斷的出現而已

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新聞]打死女友裝桶棄屍 判無期徒刑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2/112011061800160.html

打死女友裝桶棄屍 判無期徒刑
2011-06-18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卅歲男子張鈞傑,不滿大他十六歲女友趙秀銘欲分手,又聽聞趙女的男性友人嘲笑他是「小狼狗」,九十八年十月夥同友人強押趙女到東勢老家,抓她頭部撞地,打死女友後,裝垃圾桶灌水泥棄山區。檢方當庭求處死刑,台中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開庭時檢察官認為張男手段殘忍,當庭求處死刑;法官認為,張男應尚存一絲良知,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廖文彬被依妨害自由罪判處一年五月徒刑,三名少年部分由少年法庭審理。家屬與張男簽下放棄民事求償切結書,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法律效力。家屬另提民事,求償一一八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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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也看不出來法官說的一絲良知在哪

手段如此兇殘

殺人還灌水泥棄屍

最後卻是判無期徒刑

以前的文章我就寫過

目前的無期徒刑基本上就等於25年牢

因為只要關滿25年

就可以假釋出獄

這樣真的符合公平正義嗎?

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新聞]涉殺害2女子 前員警判2死刑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06200092&pType0=aALL&pTypeSel=0
涉殺害2女子 前員警判2死刑 
2011/06/20 14:47:09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0日電)前屏東縣警察局高樹分駐所副所長王裕隆被控殺害2名女子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依殺人罪嫌,判處王裕隆2個死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偵辦毒品案因而結識潘姓女子,後來因潘女欲分手,並選擇與另1名江姓女子來往,引起被告不滿萌生報復。

判決書表示,被告於民國99年6月間持鋁製球棒到潘姓女子位於高雄市三民區的住處樓下等候,並壓低帽子和撥開監視器鏡頭,躲避監視器錄影。

判決書說,被告待潘姓、江姓2人下樓後,持球棒攻擊,並追擊2人到大樓地下室,2人因頭部等處受創嚴重死亡。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據報後,循線逮捕被告。

判決書表示,全案經審理終結,承審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執法人員,卻惡性重大,依殺人罪嫌判處2個死刑。

被告犯下這起涉嫌殺人案震驚社會,他犯案當時的主管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長和屏東縣警察局長,都遭調職下台。1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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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警察局副所長

竟然還會因為感情的因素

犯下此項重大刑案

顯示不僅是年輕人會為情所困

執法人員也是感情的動物

除了加強兩性相處的教育外

更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感情處理觀念

畢竟警察站在治安的第一線

很容易因為壓力的關係而做出錯誤的判斷

此次事件雖然處分的當事者的主管

但如果不根除原因

還是有可能會發生同樣遺憾的事件

2011年6月19日 星期日

[新聞]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61900334.html

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
2011-06-19 中國時報 【吳景欽】
     又一起性侵案件,在經數年後的掌紋比對,而在更審時改判無罪,而得以防止另一個「江國慶」產生,也凸顯出誤判的產生,似乎都有其相似的結構與原因,如何從中記取教訓,必是未來刑事司法該努力之處。

     為了防止自白成為證據之王,在刑事案件審理時,當被告對於自白的任意性有爭執時,必須由檢方提出自白出於自由意志的證明,即便證明出於任意性,法官也必須判明自白的真實性,並且必須有補強證據,才得判被告有罪。惜在江國慶案發生時,軍事的審檢不分,而統歸司令管轄,起訴書與判決書在公布前,都必須先送司令核閱,所謂司法獨立是不存在的。

     而在軍方祭出高額檢舉獎金後,即有同基地的軍官指稱,案發當日下午,其赴福利社時,發現江國慶「兩眼無神、兩眼通紅」,神情有異,基於地緣關係,因此為舉發。偵查人員不僅未查證舉發者的可靠性與消息來源的可信性,卻將如此粗糙且模糊的指認當成是至寶,江國慶因此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而無所不用其極的,只為取得其自白。

     而原本應對偵查人員為監督,以防止其濫權的軍事檢察官,不僅容認司令指派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反情報人員介入偵查,更與之沆瀣一氣,更糟的是,必須站在中立角色的軍事法庭,竟全力配合,不僅對被告遭刑求的事實,視而不見,對於被告相互矛盾,且與案發現場不符的自白,竟認為是「供述有序、態度從容」,而認為有真實性。

     如此荒唐的審判情境,竟還有號稱「科學」的鑑定報告來湊一腳,尤其是具有相當關鍵性,在當初宣稱沾有被告精液,甚至血液的衛生紙,刑事警察局與調查局的鑑定報告,竟以「不排除有被告DNA之可能」,如此含糊的語句為結論,已凸顯鑑定的不夠專業。如此不專業的鑑定報告,原本基於罪疑惟輕,軍事法庭理當對被告為有利認定,而否定此補強證據的證明力,惟軍事法庭卻反其道而行,將之當成是最重要的有罪補強證據,成為壓死江國慶的最後一根稻草。

     十五年後,當初被認為是鐵證的衛生紙,經再次鑑定後,已被證實只是沾有鼻涕,即便以現今的科技,欲檢出DNA的可能性極低,原本號稱科學的鑑定,竟是烏龍一場。而當初將江國慶送上斷頭臺的DNA比對,如今,卻也成為翻案的重要證據,既弔詭,更讓人不勝欷噓。

     無獨有偶的,日本去年翻案成功的足利事件,亦有著相類似的情節,這起發生在一九九○年日本足利市的女童被姦殺事件,日本警方為取得被告管家的自白,而以恐嚇、利誘等方式為要脅,自無庸言,而在被告遭起訴後,法官不僅無視於自白的矛盾處,甚至以被告四十三歲未婚獨居必為戀童症者,來認定其有犯案的動機。

     而剛被引入日本不久,且在當時號稱最科學的DNA鑑定,也被用來比對遺留於女童身上的精液與被告DNA是否相符,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雖為肯定結論,卻記載其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如此準確率,根本毫無可信度,卻成為法官判處被告有罪的補強證據。此案經十七年半抗爭,拜科技進步之賜下,而經DNA重行鑑定後,終於確認被告管家並非行為人,而在二○一○年三月底,在檢察官與律師皆無異議下,判決被告無罪,三位法官並代表日本司法界向被告深深一鞠躬為道歉。

     足利事件的被告管家無辜被冤枉,何其不幸,但比起江國慶,卻又何其有幸,畢竟當初未被判死刑,而得以在有生之年,看到冤情被洗清,為了不讓江國慶的鮮血白流,我國實有必要藉由此案,成立獨立的冤罪調查委員會,以較為先進的鑑識科技,重新對過往的死刑案件為檢視,即便逝者已逝,也必須還之清白。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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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科學技術的確可以幫助我們還原真相

只是真的能夠因此避免冤案產生嗎?

我想是很難肯定的

因為我們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

所以關於死刑的判決

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謹慎

不能因為人人皆曰可殺

就倉促判斷

民眾也要耐心等待司法

如此才能真正避免冤案所帶來的不公

2011年6月18日 星期六

[新聞]江國慶案在今日 恐怕還是冤死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406004.shtml

江國慶案在今日 恐怕還是冤死

【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1.06.18 02:58 am
 
台灣最近的恐龍法官批判聲浪,已經發展到義和團化的境地,任何審判性侵害案的法官,只要不把被告判有罪,沒有將被告從重判刑,就會被群毆成恐龍法官。那麼我要問:萬一被告真的沒犯罪,怎麼辦?

被誣指性侵殺害女童,而遭判死刑槍決的江國慶,是件值得參酌的血的教訓。請大家思考:江國慶當年是否也是在這種人人喊殺的社會環境下,被受到輿論壓力的軍方胡亂判以極刑的?萬一我們的法官在這種社會壓力下審判,該判無罪的不敢判無罪,那麼江國慶案即使發生在今天,恐怕他還是只有被判死刑,冤死的份。

再請問大家:如果性侵害案都一定要重判,法官沒有審酌刑輕刑重的空間,那麼我們的性侵害防治法,是不是乾脆規定某種犯行判死刑,某種犯行判無期徒刑,法官審判時,也不必注意調查被告有利的事證,判決時也應排除刑法有關情堪可憫,減輕其刑法條之適用,只能重判?如果性侵害案一定要判有罪,才不是恐龍法官,那麼現行三審制是否改成一審審結制?
我了解現在的司法界,確實有不少離人民感情很遠的法官,他們的審判品質確實有問題。不過,現在這種義和團式的狠批恐龍法官風潮,情緒掩蓋理智,只是反而把這個社會真正的恐龍本性,暴露於外。

不少民代遇到自己人涉嫌不法,就會搬出無罪推定之說,強調在法院有罪確定判決前,都應推定無罪。但是,只要有性侵案告訴人投訴,民代就完全接受告訴人的想法,猛批別人不是。

新聞記者遇到性侵案,就忘了寫新聞應該保持中正、平衡及客觀的專業與良知,恣意將告訴一方的說法視為真實,偏頗的報導被告一方如何犯案,甚至濫用證據確鑿的字眼在仍爭訟中的案件。請問:這樣的民代,這樣的記者,是不是恐龍?

令人憂心的是,這樣的恐龍社會繼續發展下去,性侵案如此,其他類型的犯罪呢?是否也一定非判有罪不可?難道案件被告完全沒有透過司法審判程序,爭取無罪或輕判的基本人權?
了解司法界的都知道,順應輿論判決的法官好當,憑良心判案的法官難為。如果這一波批恐龍法官的聲浪不能適可而止,我請大家想像一下,我們的法官們萬一都被罵成了只敢判有罪的法官,那麼我們的法院成了什麼?屠宰場?被告終結者?

【2011/06/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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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未審先判的氛圍不是一兩年才有的

從過去的十大槍擊要犯

到陳進興 陳錫銘 哪個重大犯罪出來

不是人人皆曰可殺?

人民對於正義的要求沒錯

但是這種民粹式的操作只會讓法官愈來愈不敢獨立判案

不止民眾要反省 媒體也要反省

媒體報導時應該站在客觀的角度

民眾對案件的態度也應理性對待

司法改革的腳步也要加快

如此才能避免整個司法體系的惡性循環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新聞]伊拉克判處15名"基地"成員死刑 曾釀70人慘死血案

http://big5.chinabroadcast.cn/gate/big5/gb.cri.cn/27824/2011/06/17/5411s3281083.htm

伊拉克判處15名"基地"成員死刑 曾釀70人慘死血案

2011-06-17 15:23:26  來源:國際線上專稿  編輯:鞏玲  

  國際線上專稿:據美聯社6月16日消息,伊拉客一家法庭16日判處15名“基地”組織成員死刑,他們被指控計劃並參與實施了2006年震驚伊拉克的婚禮屠殺事件,造成70人慘死。   伊拉克高等刑事法庭發言人阿卜杜勒-薩塔爾·巴伊克達爾(Abdul-Sattar Bayrkdar)透露,這15人於今年5月被捕。根據15名被告的講述,2006年婚禮屠殺事件發生在什葉派小城杜傑勒(Dujail)。他們策劃當年的屠殺事件只有一個原因:新郎是什葉派穆斯林,新娘是遜尼派穆斯林。
  據交代,當時這夥人喬粧成伊拉克軍人,在婚禮車隊行經的路上設置了一個臨時檢查站,攔下了所有成員,將他們帶至偏遠地帶,然後將這些人“分別處理掉”。根據回憶,其中15名孩子脖子上被繫上混凝土塊,然後被扔進了底格裏斯河。所有男性被蒙上眼睛,手被反綁,挨個兒站在底格裏斯河的河堤上,被執行了槍決。所有女性被強姦,包括新娘,最後新娘的胸口被切開,當著她丈夫的面流血身亡。
  法庭宣判死刑後,伊拉克總理馬利基發表聲明,感謝法庭做出了上述宣判,並稱15名被告的“殘忍行徑震驚了所有伊拉克人”。一些人權組織質疑審判過程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巴伊克達爾在接受美聯社採訪時回應稱,法庭的審判過程完全合理,“整個審判過程向公眾公開,被告也有申訴的機會。”據悉,伊拉克法庭已給予這15名被告一個月的上訴期限。(宇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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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是因為教派的不同

這些人就下了這麼慘忍的毒手

這在一向宗教自由的東方來說

真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

在多元主義下的社會

任何的宗教跟派別都應該在基於人權自由的原則下被保障

不過話說回來

對於中東 尤其是回教國家一些妨礙人權的地方

我們該如何看待呢?

例如:對女性普遍的歧視

如果基於國際法 不干預內政的慣例

那麼我們就只能遠遠看著這些人繼續被壓迫

如果用各種形式(包括武力跟非武力)去干預

算是違反了多元主義嗎?

在這些國家的傳統中

是根本不允許多元主義存在的

更遑論要以人權之名 要求這些國家廢除死刑

不過西方(尤其是美國)以人權之名出兵

始終只會造成更大的仇恨而已

這個無解的國際問題

只能有待時間來解決了

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新聞]再更三審 蘇建和等仍喊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5/5/2tcro.html

再更三審 蘇建和等仍喊冤

更新日期:2011/06/15 14:04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5日電)纏訟近21年的蘇建和案,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將再更二審的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三審今天首次開庭,蘇建和等人仍主張當初被警方刑求自白,是被冤枉的。

全案發生於民國80年,汐止吳銘漢夫婦遭人發現陳屍家中,警方根據案發現場的指紋和血腳印逮捕王文孝後,王文孝供出與胞弟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犯案,蘇建和等人一度在檢警訊問時自白犯案,但後又翻供指遭刑求,否認犯案。

當時在軍中服役的王文孝已在81年間遭軍法槍決,蘇、劉、莊3人於84年遭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但全案經律師聲請再審獲准後,3人於92年首度獲判無罪,但96年高院再更一審時,3人又遭判死刑。

不過,再更二審合議庭根據鑑識專家李昌鈺重建命案現場報告,認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1人所為,並採信蘇建和當年遭刑求才自白,改判3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再將全案發回更審。

高院再更三審合議庭上午首次開庭,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3人仍否認犯罪,並強調當年是被警方刑求才自白。蘇建和說,當年並不認識王文孝,他只認識王的胞弟王文忠,且王文忠與王文孝同母異父,他一直以為王文忠是獨子。

蘇建和指出,當時王文孝被捕,經媒體報導後,警方隔天就把他帶回警局,他並主張,自己被檢警刑求才自白,看守所的醫生也認為他有受傷,主張自己是被冤枉的。

蘇建和等人的委任律師團認為,王文孝一開始並未供出蘇建和等人,主張「案重初供」,並否認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主張李昌鈺的鑑定才具證據能力。

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則反駁,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案重初供,並認為案重初供反而可能對被告不利,仍主張王文孝供出蘇建和等人的證詞與事實相符,具有證據能力。

審判長於庭末諭知,全案於7月12日再開準備庭。1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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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已經纏訟多年

對於這種事實不明確的死刑案件

我們究竟要如何看待?

改進刑事偵查方式是否就能完全免除這種事實不明確的情況?

這麼多年過去了

我們依然無法從放過凶手與誤殺中做出選擇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新聞]徐志皓性侵殺人 無期定讞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07385&type=%E7%A4%BE%E6%9C%83

徐志皓性侵殺人 無期定讞 【15:25】
〔中央社〕男子徐志皓性侵、殺害1名國中女生,全案一、二審時都判徐死刑,但因徐在更一審期間態度軟化,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法官改判他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徐志皓被控於民國97年11月間在網咖約出被害少女,帶至新北市新店的租屋處,將少女擊昏、綑綁,加以性侵,被害人醒後反抗尖叫,徐志皓竟先掐昏被害人,見她還在喘息,又拿刀刺少女頸動脈致死,被害人屍體於案發半年後才被發現。

全案一、二審時,法官認定徐志皓手段兇殘,且犯後毫無悔意,還在台北看守所羈押期間,一度揚言要殺裁定羈押他的法官,嗆聲說,「要是能再殺人,第一個就殺他」,法官最後判決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徐志皓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案件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時,徐志皓態度軟化,完全承認犯行,曾兩度當庭向被害人家屬下跪,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合議庭決定給徐志皓自新的機會,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日前審理,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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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件案子最後會改判無期徒刑

我記得事發的時候當時引起很大的爭議

因為這個兇手犯意明確而且手段兇殘

還揚言要殺了當時裁定羈押他的法官

沒想到後來下跪哭哭之後就換到了無期徒刑

重點是我們現在的無期徒刑是可以假釋的!

也就是說他只要坐滿25年的牢就有機會假釋出獄!

殺人性侵==坐25年出獄

這真的符合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話說如果被害者家屬真的原諒兇手的話

那麼我們又該如何評價這個判決呢?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新聞]廟祝遭黑幫流彈打死 角頭被求死刑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06988&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廟祝遭黑幫流彈打死 角頭被求死刑 【15:49】

〔記者何瑞玲/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農村公園在今年農曆年期間,發生兩黑幫爭地盤,光天化日下持6把槍在公園對開火拼,造成潮和宮廟祝遭流彈打死、二兄弟槍傷,事後角頭林庸善欲以1000萬元找人頂罪不成,帶女友登記結婚後,攜槍投案,敵對角頭江政龍則在慶生醫院治療槍傷時被拘提到案,板橋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殺人罪等起訴,並對兩角頭求處重刑,其中開槍欲致對方於死的林庸善,被求處死刑,江政龍求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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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黑道擁槍自重 竟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火拼
最後還傷及無辜
不過為什麼只有一個被求處死刑?
難道另外一個開槍只是想嚇嚇對方嗎?
實在是有些詭異
ps.1000萬元找不到人頂罪 如果是1億 10億 100億呢?

2011年6月12日 星期日

廢除死刑 三大法官被提名人主張循序漸進及配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0/today-p6.htm

廢除死刑 三大法官被提名人主張循序漸進及配套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昨天詢問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等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推動安樂死等議題,四人看法不一。
在廢除死刑方面,陳碧玉說「可以考慮」,但必須要有完整配套,例如建立永久監禁制度。羅昌發主張「漸進廢死」,但應該趕快推動終生監禁,目前二十多個死刑法條中,除殺人等罪外,其他死刑可以先廢。
湯德宗則說「原則贊成」,但如何循序漸進很重要,畢竟事涉國民的法律感情,況且廢死在其他國家也有爭議,有些國家甚至在廢除後又重新恢復死刑。
黃璽君持反對態度,認為死刑如果貿然廢止,會有很多後遺症。
對於安樂死的問題,湯德宗說,安樂死也有很多爭議,必須再研究,而且安樂死的設定條件要很嚴格。他也強調,基於人的自主權,這應該是可以討論的議題,況且事實上如果一個人要死,也沒有人可以管得住;但此事應該與死刑問題分開討論。
羅昌發表示,這個議題在國內仍不成熟,若屬於消極性的安樂死,像患者承受非常嚴重的病痛,應該讓當事人有選擇空間。
黃璽君認為,自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後,已准許部分程度的安樂死。陳碧玉則指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內容,仍與安樂死有所區別,必須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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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如果要廢除的話

應該是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當作替代方案

但是這會符合一般人民的期待嗎?

人民反對廢死的主因絕對不是怕花錢養這些人

也不會是怕他們越獄

而是如何讓人民相信這是"公平正義"的

在有死刑的情況下

即便是如陳進興這種罪大惡極被判了好幾個死刑的人

最後雖然只會執行"一次死刑"

但至少他以自身的生命付出了代價

如果沒有死刑

僅剝奪了那些重犯終身的自由權

如何能使得罪罰相當而讓人民相信這是公平正義的?

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殺2人挖洞埋屍 鄭金文死刑定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0/today-so8.htm

殺2人挖洞埋屍 鄭金文死刑定讞
今年第8個死刑定讞犯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鄭金文殺害洪志華、胡棨鈞,挖洞埋屍滅跡案,最高法院認為鄭惡性重大,昨天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死刑確定。
鄭金文成為今年第8個死刑定讞犯,目前死刑犯已累積到47人。對於死刑犯執行問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會依法辦理。
判決指出,48歲鄭金文家住新北市萬里區,93年1月間向人借款50萬元,開出2張本票卻不想兌現,同年4月19日,鄭騙邀受託討債的男子洪志華、胡棨鈞,到他住處取款,雙方起口角後,鄭先開槍射傷洪志華左腿,隔天再找友人勒斃2人,事後將屍體載到萬里區海邊挖洞掩埋。
最高法院:手段凶殘 毫無悔意
庭訊時,鄭否認殺人,辯稱債權人杜國三找洪志華、胡棨鈞向他討債,但當時他身患重病,根本無法起床,不可能殺害兩人。合議庭認為鄭雖曾住院療傷,但案發前已回家休養,竟因無力償債,設局殺害討債者,手段凶殘、事後毫無悔意,判處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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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死刑的人數愈來愈多

甚麼時候才能執行完畢?

其實等死的人痛苦

每天漫無目的的就只是等著被槍決

與行尸走肉有何異?

被害者家屬也痛苦

不知道司法甚麼時候才能給他們一個遲來的正義

這麼拖下去 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任也降低

該如何結束這個多方輸家的局面

政府該好好想想才是

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21年前姦殺女童 追訴期仍有效 2嫌收押禁見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06187&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21年前姦殺女童 追訴期仍有效 2嫌收押禁見 【18:00】

蔡榮樹(左)涉嫌於21年前姦殺小六女童,今凌晨士林地院裁定收押禁見。(記者張文川攝)
〔本報訊〕21年前的小6陳姓女童遭姦殺案,兇嫌蔡榮源、蔡榮樹落網,士林地檢署複訊後,10日凌晨將2人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嫌聲請羈押,士林地方法院於10日凌晨2時30分裁定將2人收押禁見。

 據了解,該案若依刑法舊制,已逾20年追訴時效,但檢察官在羈押庭中力陳檢、警方在案發後偵查動作未中斷,檢、警方甚至為該案啟動偵查至少2年,因偵查期不能算在追訴期內,故若扣掉這2年,追訴期仍未滿20年,仍可行使司法追訴權,法官認同該說法,裁定2嫌收押禁見。

 檢察官表示,10日凌晨依照強制性交、殺人罪嫌將蔡氏兄弟聲請羈押,開庭後,也將重點放在該案追訴期未過,因為依照刑法舊制,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的追訴期為20年,且不溯及既往,因此陳姓女童被姦殺案應以舊制處理,但檢方力陳檢、警方在自民國79年至81年這2年,不斷偵辦,因此不能算進追訴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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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該考慮對於重大刑案的追訴期限了

這次案件的兇手差點就要因為過了追訴期而無法繼續追訴

上回的江國慶案才因為過了追訴期無法起訴那些軍官而鬧得沸沸揚揚

如果這次再因為追訴期的關係而無法將兇手伏法

那我們要怎麼去相信法律真的是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呢?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先撞後殺 音樂學院生死刑

【聯合報╱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2011.06.08 03:25 am

       轟動一時的陝西西安音樂學院學生藥家鑫撞車殺人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在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藥家鑫從一審被判死刑到昨天執行死刑只花了四十六天。

        新華社報導,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藥家鑫去年十月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下車持刀將張妙殺死,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後,立即對藥家鑫執行死刑。
被害人張妙的丈夫王輝在一審宣判藥家鑫死刑時,對在法院外等候的媒體和當地群眾數次鞠躬。「我終於可以睡個安穩覺了。」
王輝還表示,自己也可以對孩子有個交代:「以後孩子長大了,問我媽媽是怎麼死的,我可以很坦然的告訴他發生的一切。」張妙和王輝的孩子毛蛋今年兩歲半,並不知道之前發生的一切。對於母親的去向,孩子一直認為媽媽是牙疼,去西安的醫院了。

       西安市中院一審還對藥家鑫做出附帶民事賠償四萬五千多元人民幣(約廿萬台幣)判決,王輝表示,不接受藥家鑫家人的一分錢賠償。
王輝當時說,「我們拒絕要帶血的錢,只要求藥家鑫用生命來為他的行為贖罪。」他要等到藥家鑫被執行死刑的那一天,才會下葬亡妻。
【2011/06/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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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蠻好奇廢死聯盟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因為這件事情罪證確鑿

沒有模糊誤判的空間

如果這樣罪大惡極的人都要放過

那麼法律的公平正義又再哪裡呢?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觀念平台-人民吃得安心 政黨就有選票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60700419.html

觀念平台-人民吃得安心 政黨就有選票
  • 2011-06-07
  • 中國時報
  • 【簡錫(土皆)】
     毒塑化劑風波越演越烈,不但危害國內消費者健康,也重挫台灣製(MIT)國際形象,傷害之巨至今仍難評估。
     有人主張「治亂世用重典」,嚴懲黑心商人。中國三聚氰胺事件,也是採重典治亂,將主要被告判決死刑、無期徒刑,並對食品業進行「大掃蕩」,三聚氰胺事件卻仍未根絕,更多食品安全問題持續浮出檯面。高利潤誘惑與僥倖心理,使得加重刑責成效常不如預期。
     令人震驚的是,明令食品加工禁止使用塑化劑,黑心業者竟能僥倖販售二十多年,若非雞婆的媽媽檢驗員,「意外」發現有毒塑化劑,可能繼續危害及毒害更多人。食品安全事件肇因於政商關係的結構問題。立法之時既訂定輕罰則,並掐緊預算弱化管理,使我國食品衛生管理預算平均每人僅十一元,與歐美近一百六十元相較,不及十分之一。若非刻意忽視,亦屬政策故意。
     筆者在去年五都選舉時,曾為文《讓人民吃得安心就有選票》,提及:「食品安全問題在十大民怨中排名第二, 但朝野都不以為意,無一政黨把它視為首要政見,有效的監管不良食品,讓人民吃得安心」。文中並引國際經驗:丹麥、瑞典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產品身分認證制度,透明與高標準使食品安全達到極致;去年美國通過「食品安全法」、日本成立「消費者廳」,加強對食物生長、收成和處理過程的管理,關切人民食的安全。各國加強食品安全把關,台灣政黨要想贏得選票,得努力在食品安全盡些心力。
     瑞典有句諺語:「你可以不相信神,但你一定相信國家食品局。」半世紀以來,瑞典國家食品局嚴格為消費者把關,讓消費者吃得安心,成為最具公信力的政府部門。
     瑞典的經驗,「資訊透明」讓消費者和媒體參與監督,比行政措施或嚴刑峻罰更有效。公開違法廠商及其通路的所有經銷、零售商和負責人,產銷共負連帶責任,消費者的抵制就足以使其破產,並有效嚇阻有害食品流竄。我國政府因顧慮會打擊企業形象和造成市場恐慌,不嚴厲追查、公布流向,之前一萬多頭含瘦肉精的豬肉不明去向,消費者無力監督,而商人避過風頭在高利潤趨動下,問題食品伺機重現市場難以遏止。
     政府試圖以加重刑責平息民怨,搞民粹手段,迴避檢討「政商結構」的根本問題,無助食品安全制度的建構。媒體和公民社會應從結構性問題探討,提出改革方案。呼籲公民,明年大選兩黨應以「食品安全」改革的政見落實,做為投票重要指標之一,才能阻絕政商勾結下黑心商品的猖獗。
     (作者為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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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是一時的 建立制度才是王道

我想就算是死刑也很難嚇阻這些黑心商人

有道是 賠本生意無人做 殺頭生意有人搶

希望從這次事件真正建立起整個食品安全機制

這樣民眾才能吃的安心

讓台灣的美食在國際上重建聲譽